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22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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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
2、10月28日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把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
3、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相关的专项规划。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
4、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在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第八条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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