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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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预案体系1.6 事件分级2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成员2.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4 应急救援组及职责3预防和预警3.1 信息监测3.2 预防工作3.3 预警及措施3.4 预警行动3.5 信息报告与通报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应急决策4.2指挥和协调5应急处置1.1 先期处置1.2 应急处置1.3 应急监测1.4 转移安置1.5 医疗救治1.6 专家会商57信息发布1.8 安全防护6 .应急终止6.1 应急终止条件6.2 应急终止程序6.3 应急终止后行
2、动7 .后期处置7.1 善后处置7.2 事件调查7.3 建立保险机制8 .应急保障8.1 资金保障8.2装备保障8.3 队伍保障8.4 通信保障8.5 交通运输保障9 .监督管理9.1 宣传和培训9.2 预案演练9.3 奖励与责任追究10 .附则10.1 名词术语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10.3 预案解释10.4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3、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但可能造成本县生态环境重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有关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源污染等应对工作,按照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1.4 工作原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1.5 预案体系本预案属于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与其
4、他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县级部门应急预案、乡镇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支持、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构成县级应急预案体系。1.6 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n级)和一般(IV级)四级。1.6.1 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
5、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1.6.2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6、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6.3较大(In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
7、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In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6.4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IV、V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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