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人身保险合同起诉状(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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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人身保险合同起诉状(3篇)撤销人身保险合同起诉状(精选3篇)撤销人身保险合同起诉状篇1原告:黄,男、汉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法定代表人:地址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_年11月份,原告经被告的销售人员与被告签订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了保险费。20_年10月16日,原告以感到非常渴,全身无力,并且伴随身体消瘦为由入住东明县中医院,经检查,医生诊断为:1型糖尿病,伴随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原告自此长期打胰岛素针,身体受到极大的折磨。后原告多次和被告公司下的兰考公司主张权利,被告及被告公司下的兰考公司都不
2、予理赔。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版)利益条款的相关规定。被告应该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撤销人身保险合同起诉状篇2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向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凡开办购房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
3、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购房贷款者投保本保险。非本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二、被保险人:凡年满在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具备购房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购房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贷款归还日,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被保险人在此时的贷款余额(含本息)一次付清(若经核保后实际确定的保险金额小于贷款金额,则按照实际保险金额与贷款金额的百分比偿还此时的贷款余款的本息),保险责任终止。对于被保险人按购房合同的规定,在事故发生前应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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