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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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提高消防验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
2、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
3、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本办法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以下简称“现场评定”)O第四条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开展。第五条现场评定工作采取以下方式开展:(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4、门开展现场评定时,应当依法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加;(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督。受委托开展现场评定的机构不得与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存在利害关系。现场评定人员与所评定建设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六条现场评定人员应当对现场评定进行全过程记录,填写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不得缺项、漏项,确保内容客观、真实、完整。鼓励以影像形式对抽样查看、抽样测量、抽样测试以及联调联试等现场评定活动进行记录。第七条现场评定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5、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的现场评定人员应当提前将现场评定时间、评定前需准备或者配合事项告知建设单位;(二)现场评定人员应当提前熟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等资料;(三)现场评定工作可以根据需要按专业分组检查;(四)现场评定人员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准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第八条现场评定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开展:(一)召开项目情况介绍会,听取关于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设备调试以及消防设施功能抽样测试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情况的介绍,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如果委托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查验的,受委托的机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也应当一并参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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