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企业奖励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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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企业奖励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湖南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X发2018)26号)、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财金(2019)3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奖励扶持资金,是指县政府用于招商引资,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XX县大力培育产业项目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X政办发2020)10号)的各项优惠奖补及其他行业性专项奖补资金。第三条严格控制新设各类针对企业的奖励扶持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增设与现有奖励扶持资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不再增设竞争性领
2、域专项资金。确需新设的,必须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符合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投入方向,符合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等。第四条各类奖励扶持资金的安排以事后奖励补助为主。第五条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兑现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实际缴纳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县政府研究决策后办理。第六条对本县现有企业的奖励扶持,扶持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数额。其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除外:(一)扶持额度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企业;(二)扶持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下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三)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奖励的项目。
3、第七条避免多头奖励、重复奖励及过度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县不同种类的奖励扶持政策。对同时获得县级和上级专项资金奖励扶持的项目,按照就高但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如果上级扶持额度高于或者等于县级扶持额度,则县级不予重复奖励扶持;如果上级扶持额度低于县级扶持额度,则县级只扶持其差额部分。如上级对县级资金有配比要求的,则按上级要求执行;有另行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第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奖励扶持相关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除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资金外,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和资金使用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奖励扶持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第九条企业奖励扶持资金审
4、批操作流程:(一)材料申报。企业按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向受理单位(项目落户在园区的,园区为受理单位。项目落户在园区外的,工业项目,县科工局为受理单位;其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投资合同(协议)、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二)资格初审。受理单位接到企业申请后,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负责对项目情况和佐证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投资合同(协议)条款提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初审意见。(三)意见复核。由受理单位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的履约情况和拟兑现的奖补资金进行会审并签署复核意见。(四)资金审定。会审通过后,受理单位负责提出奖补资金请款报告,送分管副县长审核,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
5、审批,报县长审定。(五)资金发放。受理单位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发放奖补资金。(六)资金管理。XX县项目受理单位要加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同(协议)文本管理,动态掌握奖补情况,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台账。资金拨付部门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的奖补汇总表报送到财政、审计各一份。第十条凡属按进度分期拨付奖励扶持资金的,在拨付每一笔资金之前需由行业主管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扶持合同执行和以前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报告及资金拨付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在拨付最后一笔剩余扶持资金之前,需由行业主管单位牵头对项目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绩效评价报告及资金拨付意见。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与预期效益目标差别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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