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改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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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改内容如下:1 .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责任、安全生产投入责任、教育培训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2 .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3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
2、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法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4 .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
3、人;其他负责人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5.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危险程度和生产经营范围等情况,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应急预案管理、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明确安全操作流程、安全作业条件、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6.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组织落实和考核奖惩;(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四)明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六)保证本单位安全生
5、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七)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管理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
6、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7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
7、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在100O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O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在100O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
8、生产管理人员。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严于本条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8,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对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其他机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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