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x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x(26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设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
2、审批。企业自海关总署等部门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底册登记证书。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直属海关受理,海关总署委托直属海关审批。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手续应当提交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第二十一条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第二十二条中心
3、内企业需变更有关事项的,应当向主管海关备案。第二十三条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五、申请条件:(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2 .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3 .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4 .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
4、工贸易发展等对保税物流的需求;5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 .具备对物流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七、结果名称:(-K中
5、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二K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四)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五)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八、结果样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四)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五)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7);九、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一)首次申请
6、。1.申请书(见附件2,复印件,电子版或纸质版,每项1份);2.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纸质复印件1份)。前款所列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二)延续申请。物流中心延期申请书(见附件2,复印件,电子版或纸质版,每项1份)。(三)变更申请。1.物流中心变更申请书(见附件2,复印件,电子版或纸质版,每项1份);2 .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在变更物流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提供,纸质复印件1份);3 .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在变更物流中心地址、面积时提供,纸质复印件1份)。(四)注销申请。经营企业出具的物流中心注销申请(见附件2,复印件,电子版或纸质版,每项
7、1份,申请书应当包括对物流中心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十、办理流程:(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1 .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2 .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四部门联合批复;3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4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5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能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税 物流 中心 设立 审批 行政 事项 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