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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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控制、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置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快速响应、依法处置、科学高效的原则。第四条(事故分级与响应)按照上海
2、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n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相应分为I级、级、In级和IV级响应。对于涉及的病例数在3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件,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报告要求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的调查处置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涉及学校、全国性或者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食品安全事件除外。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职责:(一)根据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对发生
3、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危害控制、检测评估、专家咨询研判等工作;(二)对初期事态原因、环节、性质、影响、趋势等情况不明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进行先期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三)监督、指导、协调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四)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调查处置工作;对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进行业务支持。区市场监管局职责:(一)负责会同区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和一般食品安全
4、事故(IV级)组织开展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并依法采取措施;(二)根据市市场监管局要求,承担或者协助做好本市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调查处置工作,并依法采取措施;(三)负责辖区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事件的调查核实和处置工作。第六条(跨区域调查分工)对于本市跨区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调查处置工作:(一)跨区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由肇事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牵头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二)首次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区市场监管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赶赴现
5、场调查核实,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牵头区市场监管局;(三)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食品(含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下同)来源地和流向地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协助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对涉事食品生产经营情况开展调查。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必要时,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指定牵头区市场监管局或者协调其他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协助开展调查。属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的调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施。第二章事故报告与通报第七条(事故信息来源与收集)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
6、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报告。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报告。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卫生健康委报告或者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事件的,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情况或者提供相关线索。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符合启动应急响应情形的,市市场监管局或者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第八条(区市场监管局初步报告)发生疑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n级)以上级别事
7、故的,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初步调查核实后,立即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报告,并在1小时内将初步调查情况以书面方式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报告。发生疑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病例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出现危重病人的食品安全事件,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初步调查核实后,1小时内以口头方式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初步调查情况以书面方式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报告。学校、全国性或者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发生病例数50人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要求报告;学校、全国性或者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发生病例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较大食品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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