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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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
2、的规定。第三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作为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核发、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运用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第二章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
3、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第七条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三)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据的行为。第八条公益性单位以捐赠名义从事
4、营利活动或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及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不得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第三章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和核发第九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EQ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包括数据要素、数据结构、数据格式和防伪方法等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第十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
5、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第十一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量。第十二条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详细列明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按要求提供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公益性单位提供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以核准,并向申领单位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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