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学院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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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学院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学管理,加强本科生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维护考核秩序和公平公正,促进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验、实习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通过课程考核取得课程成绩,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课程
2、考核工作,包括考核组织与安排、命题与审核、资格审查与处理、试卷印制与管理、考场安排与纪律、监考与巡视、阅卷与评分、成绩评定与管理、试卷分析与整理、考试违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第四条组织级和省级考试,由教务处及相关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实施。第二章课程考核目的和原则第五条课程考核目的(一)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二)检验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提高教学质量。第六条课程考核原则(一)注重过程考核。注重学生学习过程监控,加强形成性评价,改终结性评价,着力提升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二)
3、形式灵活多样。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要求,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形式,综合检测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评价客观公正。试题难度适宜,考核纪律严格,评价客观公正,成绩真实可靠。第三章统考课程、组织机构和职责划分第七条统考课程范围凡在同一学期内,授课时数基本相同、教学大纲、考核大纲相同、多班次授课的课程实行统考,采取统命题、统组考、统阅卷。统考分为校级统考和院级统考,一般采用闭卷形式。第八条组织机构(一)管理机构。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处、督导委、校办、保护处、后勤处、检查室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院长为成员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教务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课程
4、考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校内考试意外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和违规处理进行决策,受理学生考试申诉并进行仲裁,代表学校与校外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同时对二级学院课程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二)工作机构。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其他院领导、教学系(教研室)主任、教务秘书等为成员的课程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所开课程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协助教务处做好校级统考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处理考核期间突发事件和考生违规行为。第九条课程考核工作责任制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负责制。教务处负责全校课程考核管理、组织、协调与监控,二级学院负责所开课程(以下简称“开课”)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务工作。(一)教务处负责的
5、课程考核工作。凡属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的终结性考核,均作为校级统考课程。凡属校级统考课程、补考和重修考核,由教务处牵头,与开课二级学院共同组考,提前2周将统考科目汇总表和考试安排方案,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通知所属班级学生和监考人员。(二)二级学院负责的课程考核工作。除校级统考课程、补考和重修考核外,其他课程考核全部由开课学院负责组考,教务处负责协调。开课学院按照教务处统要求,负责与学生所在学院协调安排,提前2周将考试(查)科目汇总表和考试安排方案上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开课学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再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所属班级学生和监考人员。(三)学生所在学院应密切配合教务处和开课学院所负责的课程考核
6、工作,特别在考场安排、监考人员派出和参考学生管理等方面,服从教务处统安排。第四章课程考核形式、时间安排和成绩评定第十条课程考核方式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课程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形式(一)考核形式包含闭卷与开卷,纸质考核与无纸化考核,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课程论文、作品、设计、实操等多种形式。(二)任课教师应以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考核大纲和课程教学方案为据,选择科学合理的形式对学生进行考核。(三)专业核心课程终结性考核一般为闭卷考试。(四)拟对原课程考核形式进行改的课程,应经各开课学院审核后在每学期开学时统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第十二条课程考核时间安排
7、(一)每学期第10周前结束的课程终结性考核统安排在第10周进行;在第10周后结束的课程终结性考核统安排在期末最后两周进行。(二)每学期最后两周统作为全校期末复习与考试周。在期末复习与考试周,授课教师主要组织学生复习、答疑和考试。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的课程终结性考核、中途结束课程的终结性考核,由开课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同意,由开课学院组织考试。第十三条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一)课程考核成绩由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组成。原则上过程性考核成绩占40%,终结性考核成绩占60%O凡终结性考核成绩低于50分者,不计算过程性考核成绩,该课程考核成绩直接评定为不及格。(二)因课程改等因素需要调整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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