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中小学教师职称特殊人才晋升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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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理州中小学教师特殊人才晋升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科学人才观,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人才评价政策,畅通在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贡献的特殊人才晋升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渠道,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环境,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5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我省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88号)、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结合实际,制定大理州中小学教师特殊人才晋升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2、)。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特殊人才晋升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要坚持以德为先、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师德师风作为评审的首要条件,把在中小学教育工作中取得的突出业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第三条具备本评审办法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进行职称申报,通过本评审办法获得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任职资格的,可先行聘任,再进行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或自然消化。第二章范围对象第四条本评审办法适用于我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各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未达到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履职期间业绩突出的在职专任教师与教研人员。第三章评价标准条件第五条中小学教师特殊
3、人才申报一级教师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二)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四)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五)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符合我省相关规定。(六)继续教育符合省州相关规定。第六条对不具备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履现职期间教书育人业绩突出,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相应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职称。(一)获得州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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