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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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待遇的处罚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1-5859817监督电话0771-58696199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公布)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0实施对象和
2、范围广西行政区域内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相对人11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2权限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理法(1996年3月17口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夕卜”、第二十一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1号)第四条第二款“
3、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保险欺诈案件查办和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规定,权限划分如下: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自治区本级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指导和监督设区市、县两级开展相关案件查处。2 .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本级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指导和监督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相关案件查处。3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县级行政管辖区域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13行使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公布)第
4、八十七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1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在自治区本级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指导和监督设区市、县两级开展相关案件查处。14法定办结时限60Bo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15处罚流程详见附件116结果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17运行系统无18责任事项L案源登记责任。针对初核属实的投诉举报、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的线索进行案源登记2 .立案审查责任。针对初核基本属实、检查发现、上级机关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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