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殡仪服务和殡葬用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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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殡仪服务和殡葬用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仪服务和殡葬用品的制造、销售,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殡仪服务,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殡仪服务包括遗体的运送、冷藏、防腐、整容、火化及悼念、告别仪式、骨灰安放、保存等;殡葬用品指用于丧葬的花圈、寿衣、骨灰盒、纸棺材、石碑等。第四条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殡仪服务和殡葬用品的管理工作。从事殡仪服务的,须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制造、销售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恒温棺、告别床和
2、骨灰盒、遗体包装物、纸棺材等殡葬设备和用品的,须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制造、销售其他殡葬用品的,须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从事殡仪服务和制造、销售殡葬用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标准的场地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二)主要从业人员经过市民政部门业务培训。第六条从事殡仪服务和制造、销售殡葬用品,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殡仪服务证或殡葬用品制造销售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殡仪服务证和殡葬用品制造销售证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制作。殡仪服务证、
3、殡葬用品制造销售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七条经民政部门批准取得殡仪服务证、殡葬用品制造销售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从事殡仪服务和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接受民政部门的年度审核。第八条从事殡仪服务和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终止经营活动时,应将殡仪服务证或殡葬用品制造销售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殡仪服务和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办法补办手续。第十条从事殡仪服务和制造、销售殡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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