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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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定点零售药店机构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由统筹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组织实施,统筹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统筹区经办机构可按照属地原则及工作需要委托县(区、市、特区)经办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县(区、市、特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第三条评估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书面审核、现场考核、综合评估、结果公示等形式开展。经办机构
2、工作人员及评估专家应当遵守评估工作纪律和廉洁保密规定,客观公平开展评估。第二章受理条件第四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
3、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承诺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一)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
4、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一)贵州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表(附件1);(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或药学技术人员有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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