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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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危害防护管理规定ZJTCl7.7-161 .目的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职业卫生防治实际发展情况,为职工提供一个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作业环境,有效控制各类职业病的发生发展,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职业危害防护管理工作的一般要求。3.职责1. 1公司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审查监督。3. 2综合管理部安全防火处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相关制度,全面负责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4. 3各分厂专兼职安全员为公司的职业健康监督员,负责本单位具体职业卫生管理工作。5. 4人企部劳人处是公司劳动岗位编制单位,安全防火处以人企部原始人员台账为依据,进
2、行职业史管理。6. 5装备部环保能源处负责除尘设备的维护、维修,控制设备排放达到合格标准。负责岗位粉尘、噪声、沥青烟、氧化氢等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7. 6装备部材料备件处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工作。8. 7生产部调度处煤气救护站负责公司煤气救护、报警设备设施的维护、运行工作。4.工作程序9. 1管理内容4.1.1 前期预防4.1.1.1 在用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a.尘毒、物理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b.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c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d.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1.1.2建设项目应当
3、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a.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由安全防火处向吉林省(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合格后,方可施工。b.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安全防火处向吉林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取得批复后,方可投入使用。c.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L2劳动过程的防护与管理4.1.2.1尘毒、物理因素的监测及其设施的日常管理a.装备
4、部环保能源处设监测站,对粉尘、噪声、氟化氢、沥青烟等有害因素进行布点、日常性监测,并按照相应的周期出具报告。b.生产部调度处煤气救护站,对一氧化碳进行布点、日常监测及应急监测。c.除尘器要保持完好,随坏随修或更换,不得带病运行。Ci.通排风机及其管道要保持完好,制定维修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修、维护。4.L2.2防护用品a.安全防火处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审批与监督。b.防护用品要符合要求,保证职工正确使用和佩带。4.L2.3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a.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b.警示说明载明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4.1.2.4急救装置a.可能产生急性一氧
5、化碳中毒、氟化物中毒的作业岗位,设置固定式和便携式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药品、空气呼吸器等。b.报警装置要及时标定,保证其正常运行。现场急救药品要放入救生柜内,定期检查、补充、更换。4.1.2.5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a.可能产生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氟化物中毒的作业岗位,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b.定期修订预案并组织演练,保证突发事件时能正确处理。b.职业卫生档案由安全防火处负责建立并管理。4.1.2.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a.由装备部环保能源处监测站进行常规性岗位粉尘监测。b.职业性健康检查必须由依法取得体检资格的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或医疗机构承担。b.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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