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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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四川省行政管辖区域内从事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等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监督管理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第二章管理任务第四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
2、部门主要任务:(一)负责省内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二)组织全省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填报及公示;(三)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四)调查处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五)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六)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七)指导推动省内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八)指导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九)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报送年度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十)组织相关业务培训。第五条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任务:(一)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填报和公示工作,协助参与省级自然
3、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按时上报本级年度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年度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三)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为举报人保密;(四)完成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地质勘查行业监督检查相关工作。第六条技术支撑单位(协助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的单位)主要任务:(一)协助省级自
4、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省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填报及公示工作;(二)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要求,协助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实地监督检查;(三)协助调查核实地质勘查活动有关举报投诉事项;(四)根据实地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建议;(五)协助开展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地质勘查行业统计等工作;(六)协助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技术工作;(七)完成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地质勘查主管单位(拥有较多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省属大型地勘单位)主要任务:(一)配合省级自然资源主
5、管部门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管理工作,负责下属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二)填报公示本单位基本信息、本单位(含下属单位)地质勘查项目总数量和总资金等;(三)督促下属地质勘查单位按照规定完成信息填报及公示,并对填报公示信息进行核实;(四)做好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行业统计直报工作。第三章信息填报第八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设立“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专栏(以下称监管平台),依法归集共享省内地质勘查单位基本信息、地质勘查活动信息及政府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地质勘查单位应按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及时在监管平台填报、更新、公示本单位有关信息,做好信息维
6、护,公示信息每年更新不少于1次。其中,新承担项目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填报公示,不得迟报、漏报。第十条地质勘查单位填报公示信息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从业范围等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二)地质勘查从业人数、技术人员信息、地质勘查设备等情况;(三)地质勘查单位取得的各类资质信息;(四)地质勘查单位受到各类资信机构的认证评价信息;(五)地质勘查单位获得的主要荣誉奖励信息;(六)承担的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相关项目信息;(七)其他反映单位勘查能力的相关信息。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监督检查对象名
7、录库由监管平台公示的地质勘查单位组成,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主要包括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从事日常监管业务工作的人员,以及熟悉地质勘查或地质灾害防治标准规范的专家学者。第十二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5%o检查人员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3人,原则上执法检查人员应与地质勘查或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共同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由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归集监督检查全过程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事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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