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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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加强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民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
2、给予的贴息补助。贴息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市财政视情可以统筹安排部分自有财力,与中央引导资金一并作为贴息资金,支持我市落实国家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第三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至2025年。实施期限届满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民贸民品企业的认定和民贸民品贷款政策随国家民贸民品政策调整。第四条贴息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注重普惠,管理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天津市建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部门协调机制,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管理。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监督的
3、组织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会同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二)做好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根据市民族宗教委的资金申请及时履行拨付手续,并抄送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财政部天津监管局;(三)组织指导市民族宗教委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七条市民族宗教委负责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认定我市民贸民品企业,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规定审核汇总上报我市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数据及政策实施情况,并对上报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二)定期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评审原则和方法等要
4、求,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负责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以及贷款规模、用途和期限等进行审核,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和存档,并根据评审结果出具审核意见;(三)负责项目库管理,申报贴息资金绩效目标,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根据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审核确认的分配结果,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企业,总结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支持生产效果及新需求;(四)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等,对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八条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民贸民品贷款利率政策,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确定承贷金融机构范围;(二)配合市民族
5、宗教委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以及贷款规模、用途和期限等进行审核;(三)配合市民族宗教委出具正式审核意见。第九条承贷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定,为开展民贸民品贷款的具体经办机构,除财务公司外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均可纳入民贸民品贷款的承贷银行范围,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发放贷款,做好贷前调查和贷款申请的核实工作,对贷款用途和期限进行审核确认,加强企业贷后管理。第十条民贸民品企业为经过国家民委备案的、且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是贷款贴息项目的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一)据实、完整编报项目申报材料;(二)严格贴息资金支出管理,对贴息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三)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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