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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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黑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精神,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施工技术集成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研发应用,全面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省级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2、。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第四条省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愿申报,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一般于第二季度组织申报。第五条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范围包括: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承建的省内外工程,以及省外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第六条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省级工法的审定和公布,具体评审工作委托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承办。第七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建造、智慧建
3、造等高质量发展要求。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和公布,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第二章选题与编写第九条省级工法的选题:(一)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具有先进性的施工工艺技术;(二)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新的施工方法;(三)对现有的省级工法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新的施工方法。第十条省级工法编写的原则:(一)工法应是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于工法的范畴;(二)省级工法
4、编写应主要针对工程项目的某个分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三)省级工法的编写内容应齐全完整,并按规定的顺序编写。第三章条件与要求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申报条件:(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二)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未有相应社会标准的,应提供企业标准;(三)工法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际应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特殊工法,应用实例1项的,应进行关键技术鉴定;(四)工法应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符合节能环保、绿色低碳、技术进步等要求;(五)工法编写的内容应齐全完整,
5、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符合本办法编制要点要求;(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工法雷同;(七)关键技术及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八)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产品,已列入国家和地方淘汰或限制使用技术、产品目录的不予评审。(九)省级工法由一家企业独立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第十二条省级工法的申报程序: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实行电子版申报,省内企业向注册地的市(地)住建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市(地)住建部门审核确认,汇总后出具推荐函,以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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