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docx
《“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docx(1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附件2“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检验机构申请列入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的管理事项。三、办理流程(一)申请:申请列入海关进出口商品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入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采信系统),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二)受理:海关总署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如果申请机构收到采信系统反馈的补正材料通知,应当按要求补正材料。(三)评估审查:海关总署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审查,并出具专家评估意见。评估审查方式包括
2、书面审查、现场检查等。(四)核准:海关总署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审核决定是否同意申请机构纳入采信机构目录。(五)反馈:海关总署通过采信系统反馈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申请机构,将被列入海关进(出)口XX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四、申请材料申请机构按照采信系统提示在线填写相关信息。申请机构填写采信机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上传扫描件,并在线提交相关材料:(一)检验机构法人信息和投资方信息。填写申请表第1-7项内容。对于有品牌商、制造商等利益相关方投资的检验机构,应在7(2)项中逐一填写投资方信息和投资占比。上传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家(地区)的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等。(二
3、)相关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证书。填写申请表第8项并按采信系统提示上传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证书。1 .国内检验机构资质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等国内相应资质认定,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法施的ISO/IEC17025和ISO/IEC17020认可(具体应以采信商品公告要求为准)。2 .国外检验机构资质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17025和ISO/IEC17020体系认可(具体应以采信商品公告要求为准)。(三)声明技术能力范
4、围。申请机构应当在采信系统中提交技术能力范围,填写其申请的采信商品及对应的已获认定/认可的检验方法、检验标准,逐一填写相应资质认定/认可证书能力附件中对应项号。根据申请表第10项的要求,上传与所申请的技术能力范围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四)从事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声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第7项声明内容。根据采信系统提示上传独立性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机构确保其检验过程及结果不受来自品牌商、制造商或其他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的利益相关方的不当影响的内部控制文件。(五)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的违法记录的声明。根据采信系统提示上传相关声明。(六)商品检验报告的报告签发人名单。根据申请表第10项要
5、求,在采信系统上传申请签发采信商品检验报告的报告签发人名单及手签签名,报告签发人须为经认定/认可机构授权的具备采信要求的技术能力的授权签字人,在采信系统中上传相关证明页。五、变更采信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或申请变更检验范围的,应通过采信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在备注栏说明变更事项。采信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20日内通过采信系统提交信息变更材料。六、机构退出采信机构申请退出采信机构目录的,通过采信系统提交退出申请,海关总署审核通过后将其移出目录。自移出目录并公布之日起,海关不再采信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被移出目录的检验机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采信机构。七、注意事项1.申请提交语言:除必须使用非中文
6、版本的材料以外,所有申请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非中文版本应随附经公证的中文译本。2,申请提交路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应用一标准版应用一检验检疫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3.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4海关总署有权针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追究相关检验机构责任。八、检验机构的权利和责任1 .国内外依法成立的检验机构均可申请纳入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2 .海关总署对采信机构目录实施动态调整。采信机构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海关总署申请新增、部分退出或全部退出采信目录O3 .对使用采信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开展合格评定的进出口商品,海关实施审单放行
7、、免于取样送检等便利化措施。4 .采信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及时上传采信商品检验报告,做好相关记录和文件保存。5 .采信机构应当配合海关实施的文件审查、检查调查等监督管理工作。6 .海关基于查实的采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暂停采信其检验结果或将其移出采信机构目录等处置措施。九、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受理机构:海关总署。十一、决定机构:海关总署。十二、申请限制:无限制,可多次申请。联系方式:电话:010-65195151电子邮箱:hgcx附表采信机构申请表填写说明:1 .请认真填写,确保相关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可辨。2 .所有口为勾选框,如符合清在口上打。1 .机构全称(中英文,机构全称应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关 进出口商品 检验 采信 机构 目录 管理 事项 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