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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中医皮肤质量控制中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全省中医皮肤管理水平和质控能力,有效发挥中医皮肤在医疗质量体系中的独特优势,不断完善中医药医疗质量管控制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医医院皮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山东省中医皮肤质量控制中心(简称“山东省中医皮肤质控中心”)负责全省中医皮肤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及监控工作,旨在推动全省中医皮肤质量控制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系统化,为全省中医皮肤科振兴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第三条山东省中医皮肤质控中
2、心充分发挥所在医疗机构中医皮肤科特色和优势,协助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建立全省中医皮肤质量控制网络提供业务指导。第四条山东省中医皮肤质控中心组织学习国家有关中医皮肤质量控制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负责对各级医疗机构中医皮肤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并积极开展中医皮肤质量控制实施工作。第五条山东省中医皮肤质控中心承担的中医皮肤质量控制工作,主要涉及影响医疗质量的中医皮肤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等相关工作。第六条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第七条定期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第八条完成省卫健委、省医疗控制中心管理
3、办公室及挂靠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山东省中医皮肤质控中心受省卫健委领导,挂靠在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第十条山东省中医皮肤质控中心主任由挂靠单位提出人选并报省卫生健康委批准担任。副主任人选由主任提名,由各地市中医皮肤质控中心负责人或省级三甲医院皮肤科主任、副主任担任。常务委员由各地市中医皮肤质控中心负责人或省市级三级医院皮肤科主任、副主任组成。第十一条全省各地市成立市级中医皮肤质量控制中心,受市卫生计生委、市医疗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领导,在山东省中医皮肤质控中心指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中医皮肤质量控制工作。第十二条山东省中医皮肤质控中心主任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聘
4、任,每届任期4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离开岗位的,经审批可予以替换。其他人员由主任提名,所在地市或医院推荐,质控中心审核,并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山东省中医皮肤质控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由省内高级职称中医、西医或中西医结合皮肤专家组成,充分发挥专家技术优势,开展业务咨询、培训授课和专业指导等。专家委员会组成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聘任,聘期同质控中心主任聘期。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山东省中医皮肤质控中心工作职责。1 .根据国家质控标准、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拟定本省实施方案,并予以实施。2 .组织召开全省中医皮肤质控工作情况交流会和专家委员会会议,商讨中医皮肤质量控制持续改进方法
5、,交流中医皮肤质控工作经验。3 .指导下级质控中心中医皮肤质控工作,做好全省中医皮肤质控工作的实施和检查。4 .定期对本省医疗机构进行中医皮肤工作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山东省中医皮肤质控中心管理部门。5 .对相关医疗机构落实质控整改意见的情况实施监控和指导。6 .负责向山东省中医皮肤质控中心管理部门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7 .开展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中医皮肤质量控制管理调研,逐步形成基于客观事实的信息和资料,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8 .完成省卫健委、省医疗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山东省中医皮肤质控中心各成员岗位职责,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一、主任:在行政主管部门
6、和挂靠单位领导下,全面负责全省中医皮肤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适应山东省中医皮肤质控中心专业发展的各项制度职责、工作机制、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信息反馈等,负责山东省中医皮肤质控中心的监测和考核等工作。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一)组织专家制定或修订中医皮肤质量管理制度、质控标准指标和评价方法、质控实施方案。(二)负责山东省中医皮肤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组织质控中心专家委员对全省三级医院进行中医皮肤质量督查和考核评价。(三)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四)定期向卫生行
7、政部门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五)完成省卫健委、省医疗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及挂靠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日常工作,并在主任的工作安排下,开展区域性的中医皮肤质量控制工作。三、成员:在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工作。参与制定中医皮肤质量控制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或修订中医皮肤质量控制管理制度、质控标准和方案实施等;参与全省医疗机构中医皮肤质量评价工作;参与专项、专题调研,并提出合理改进措施和建议;参与全省中医皮肤人员业务培训、承担授课任务、学术交流等工作;协助质控中心做好年度总结,对质控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
8、作。四、质控中心秘书:在主任、副主任等领导下落实和执行中医皮肤质量控制各项具体工作。负责山东省中医皮肤医疗质量中心制度和文件等起草、制定、登记和存档工作;负责起草质控中心工作制度和职责;负责起草山东省中医皮肤医疗质量的相关标准,协助组织、参与质量标准的督导检查、评价、反馈等工作;负责山东省中医皮肤医疗质量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汇总、汇报工作;负责筹备各类会议,做好有关记录及资料整理;负责受理各级医疗机构业务咨询并及时向质控中心主任汇报。第四章质控实施第十六条山东省中医皮肤质控中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
9、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积极开展全省中医皮肤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的制定,质控计划、标准和程序的实施;质控网络,维护信息资料数据库;组织培训、学习和推广适宜新技术、新方法;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等全链条质量控制工作。第十七条按照省卫健委、省医疗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相关部署,定期进行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中医皮肤工作质量考核,考核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中医皮肤质量控制报告。质控报告要告知医疗卫生机构,同时书面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第十八条每年举办不少于1次的全省中医皮肤质量控制座谈会或学术会,反馈中医皮肤质量抽查情况。同时对全省各级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中医皮肤质量水平。第十九条山东省中医皮肤质控中心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严格执行经费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项经费,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用于保障日常调研、办公、会议、质控、检查等工作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开支。第二十条山东省中医皮肤质控报告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四年。质控报告应作为卫生健康部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及医疗卫生机构评审、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省卫健委、省医疗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