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20220110161540568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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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自治区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强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组织实施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制定和调整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短途管道是指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的企业(
2、以下简称管道运输企业)运营的从上游接气点至下游用户的天然气输送管道,不包括油气田内部天然气集输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审核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成本的基础上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第三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限于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3、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需要分摊的间接费用。(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管道运输服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第五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定价成本监审要求建立单独账目和相应成本核算制度,形成年度成本报告,完整准确记录、单独核算管道运输业务成本和收入;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公允水平确定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项目价格。管道运输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成本报告和其他定价相关数据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第六条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定价成本监审要求的年度成本报告
4、,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管道投资、生产运行、输送量、政府核准文件等相关材料,以及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准确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第七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成本监审工作,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管道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企业相关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管道运输企业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并视情况采取联合惩戒。第
5、二章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第八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指管道运输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第十条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气成本、管理费用等。(一)输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输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1 .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2 .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4 .职工薪酬,指为获
6、得职工所提供管道运输业务相关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及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支出。5 .输气损耗费,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天然气损耗折算的费用。6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运输企业提供正常管道运输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包括研发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管道弃置或封存费用、承担自治区应急保供任务而发生的储气服
7、务费用、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二)管理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管道运输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管理人员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费用。(三)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第十一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二)与管道运输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有关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等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三)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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