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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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1引言1.1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坚持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原则,引导和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维护好优良的城市环境。1. 2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景观、公共场所(商业网点)、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夜景照明、城市绿化、公共水域容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2. 3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设市城南市区以及决定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城巾,各县、建制镇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2街景容貌2. 1各类新建、扩建、
2、改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结构,影响城市容貌。确需改变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2. 2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部分应当及时拆除或整修。2. 2.1各类沿街建(构)筑物造型、色彩、装饰以及附属设施等应当美观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3. 2.1.1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临街建(构)筑物外墙面砖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2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的粉刷出新每3年不少于1次。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2. 2.1
3、.2临街建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确需开设、变更的,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应保持原建筑物风格,并遵守相应规定;门面装修、装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主要街道及重点地区商业用房临街门窗应采用玻璃等透明材料;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采用网格状透空式,形式和色调应协调统一。2. 2.1.3市区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无经营机动车修理,无铝合金、石材、木器加工以及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服务店。居民区内不得经营铝合金(塑钢,)、石材、木器和防盗门(窗)等制作加工业务。2. 2.1.4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或铁架,无废旧铁架、天线等有碍
4、市容的设施或物品: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末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2. 2.1.5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挑式阳台如封闭,应统一、规范。2. 2.1.6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窗机)等设施应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并作防锈处理,保证牢固安全,外机支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米。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室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新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外
5、机承台(机位)。2. 2.1.7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一层不得设置遮阳(雨)蓬。二层以上确需设置遮阳(雨)蓬的,应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并按路段统一式样、规格和安装位置,外挑长度不得超过1.8米,外端不得越出人行道;陈旧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更换或拆除。2. 2.1.8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安装要规范统一、整洁完好,并与建筑景观相协调,锈蚀、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油漆或维修更换。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鼓励内置式安装。2. 2.1.9主要街道两侧不得晾晒、悬挂衣物。2. 2.1.10主要道路两侧的临街分界,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
6、围墙、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场地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或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清理。2. 2.2具有代表性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格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2. 2.3城市中经批准建设的临时设施到期必须及时拆除。2. 3不得擅自挖掘、占用道路。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工程及经批准进行道路挖掘等市政施工的,应限时完成施工。2. 3.1必须在批准占用区域内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挡措施,并昼夜设罩安全警示标志。2. 3.2施工现场内的机具设备和物料等应堆放整齐,作业产生的渣土应当及时清理,毁坏的城市道路应当及时修复
7、;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2. 4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0米的刚性围挡,围挡的材质、色调应当统一并保持整洁,且不得擅自占道;工地出口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2. 4.1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出场,不得抛洒滴漏;施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直排雨(污)水管道,不得污染环境。2. 4.2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放置,并及时清运;工程完工时应彻底清理现场,及时平整场地和修复破损路面,拆除各种临时设施。3. 5拆迁施工工地应设置2.0米以上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待
8、建地块应设置2.0米以上的实体围墙,内无积存的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3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4. 1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广场、公园、地铁(轻轨)及地下人行通道出入口等公共活动场所,应保持场地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不得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及各类灯(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3. 2道路、桥梁路面平整,出现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路牙完好,人行道无路障,应设置无障碍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道板无残破污损。4. 2.1道路上的各类管线井(箱)盖板等设施,应当保持齐全、完好,并与路面保持水平状态;设于安全岛(路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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