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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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管理行政行为,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委托下放给镇街(园区)政府的有关部门(下面简称“被委托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听证经办机构由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被委托部门内设的相应业务科室或股室具体组织,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法规科或法规股室委派,听证的有关文件材料送法规科或法规股室备案。第四条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
2、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被委托部门组织的听证会公开举行。第二章听证的范围和程序第七条下列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被委托部门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二)涉及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被委托部门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公开向社会发布
3、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载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会须知。(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公告的要求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被委托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当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的人数超过20人时,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被委托部门可以根据拟听证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以及申请人所具有的广泛性、代表性,确定听证会代表。(三)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被委托部门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将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会代表。第九条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
4、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被委托部门将在20日内组织听证。(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听证的具体事项;依据及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二)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被委托部门自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补正。由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法按要求补正材料的原因,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由市城市管理局决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听证:提出申请的不是该听证事项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合法代理人;在告知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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