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docx
《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学术行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根据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应不断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第三条学院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科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
2、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第二章学术委员会组成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组成原则:委员主体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基于我院现状放宽至副教授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另外,可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一般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政领导职务及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含
3、副教授或副高技术职务),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四)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学院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须经自下而上的民主、公开公正的遴选后,通过民主选举程序确定。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
4、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根据需要可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配合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2/3以上委员同意后确定。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督导、科学研究、教材编写、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
5、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专款专用,每年年初核定经费额度。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三章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 委员会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