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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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生实习工作,根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包括认识实习、岗位实习等)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由系部安排或者经学院批准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重要途径。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各系部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岗位实习指
2、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第三条学生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各专业组织学生实习应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实习应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第二章实习组织第四条各系部专业应选择符合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实习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
3、发展实际;(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第五条各系部专业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院委会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第六条各系部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应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各系部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
4、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第七条各系部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第八条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各系部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
5、生实习,各系部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第九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第十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各系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各系部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第三章实习管理第十一条各系部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
6、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各系部通过信息化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各系部必须组织签订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第十三条实习协议文本应以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编制,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各方基本信息;(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7、(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七)实习考核方式;(八)各方违约责任;(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各系部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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