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企业奖励办法(试行)-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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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深度治理,鼓励先进,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下简称:技术指南)和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陕重污染天气办(202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技术指南中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达到A级、B级(含B-)和引领性企业,各项措施符合技术指南要求且稳定运行1年以上,通过专项复核的企业。第三条奖励资金考核依据技术指南中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执行。
2、第四条奖励资金按照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使用,用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由省财政厅专项拨付。第二章奖励资金确定原则第五条绩效各等级(B级以上)只奖励一次。企业奖励总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包含先评B级再升A级企业)。第六条企业奖励金额主要以企业开展绩效升级投资金额为基础,参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减排情况确定。第七条企业奖励金额为以下两部分之和,第一部分按企业绩效升级投资金额确定(见附件1),为基准奖励金额;第二部分由企业所属行业污染物改善比例(见附件2)与基准奖励金额乘积确定。第八条企业绩效升级投资金额认
3、定原则:(-)按照技术指南规定,企业从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要求、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和运输管控等方面开展环保升级改造工程措施投入资金计入企业绩效升级投资金额,以合同为证。厂区路面硬化、环保人员培训等费用不计入企业绩效升级投资金额。(二)企业投资项目须在2019年7月后完成投资,绩效等级评定前建设完成。第九条企业所属行业污染物改善比例确定方法:以企业评级前后执行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每项污染物改善比例;总改善比例为各项污染物改善比例加权和;同时根据大气治理要求,适当加大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权重。第三章职责分工与
4、奖励程序第十条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拟奖励对象的评级结果进行核准,并核算奖励资金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第十一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上报的奖励资金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资金分配意见。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报送的奖励资金分配意见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下达奖励资金预算。第十三条奖励资金预算下达相关市(区)后,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按规定程序对奖励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第四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第十四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企业奖励,要严格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各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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