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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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发挥计量专家在计量事业发展中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陕西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规划管理,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有关计量技术工作的技术性非法人组织,是为计量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的专家队伍。第三条省局负责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凡申请、组
2、建、换届、调整、撤销技术委员会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职责任务第四条省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统一管理。第五条各市(区)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省局管理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鼓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有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按照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作,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积极参与本省计量发展规划、计划与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承担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咨询,以及计量行政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二)根据本专业领域计量标准量值传递和溯源的需要,指导本省计量技术机构参
3、与全国计量比对的项目申报;向省局提出本省计量比对的规划与年度计划的建议;协助做好计量比对方案审定、结果分析、整改落实和教育培训工作。(三)根据本专业领域全省计量工作需要,向省局提出制(修)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和宣贯国家及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协助做好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年度制(修)订计划的审查工作;承担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的技术审查、专家审定的组织工作;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四)依据国家和全省有关方针政策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专题调研,向省局提出本专业计量技术发展趋势报告和措施建议。1 .关注本专业领域计量检测技术的发展,对本专业领域制(
4、修)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以及所建计量标准现状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2 .评估本专业领域的计量技术机构执行国家和地方计量法规、技术规范等情况,提出措施建议;3 .对本专业领域仪器仪表(标准物质)生产企业进行调研,提出本省提升仪器仪表(标准物质)质量措施建议;4 .对本专业领域计量器具由单一周期检定模式向状态评价、大数据实时监控、抽样检定、在线检定等多元化检定方式转变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建立新型强制检定方式措施建议;5 .对本专业领域计量器具开展计量作弊防控技术和查处技术研究,提出防控计量作弊措施建议;6 .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类计量学术交流活动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修)订、计量比对等工
5、作。(五)定期向省局提交工作建议、计划和总结。(六)承担省局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技术委员会由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一般设委员2531人,其中从事计量科研、检定、校准、测量、生产、管理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名,同一单位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陕西省计量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秘书处承担单位的委员不得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省局批准。第八条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
6、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1至2人),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的委员担任。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全力支持秘书处开展工作,并具备如下条件:(一)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专家聚集度较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计量师10人以上;(二)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能力在省内居于领先水平,主持完成过地市(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起草国家或地方计量技术规范2项以上;()应在国家相关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技术组织担任委员以上职务1人以上;(四)能提供秘书处必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技术人才和工作人员等条件;(五
7、)秘书处开展工作所必要的资金和时间保证等。第九条技术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一般由在职人员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学科带头人或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1至3人担任顾问,特殊情况下可以增设。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内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本专业计量技术工作、热爱计量事业、热心技术委员会工作、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本专业在学术上有较高威望的专家担任。技术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由省局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5年,到期可以连聘连任。第十条技术委员会可设立分技术委员会;对一些工作量较大的单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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