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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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黄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已经2022年10月25日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5日黄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2022年10月25日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2、护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商务、科技、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知识产权等有
3、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要求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交流与合作活动,以多种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六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鼓励支持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栏、专题,推出体现非
4、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纪录片、宣传片、公益广告等,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第七条每年六月第二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周。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政府设立的公共文化机构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政府设立的公共文化机构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捐赠的,可以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
5、方式,全面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数量、分布、存续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项目每三年认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同时确定保护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每三年认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认
6、定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或者建议。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或者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申请人或者建议人。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对本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保护职责和义务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给予传承补助的依据。传承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调整。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一)
7、对徽派传统民居营造技艺、程大位珠算法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应当编制专项保护规划,设立专题展示馆,按照要求实行严格保护;(二)对徽剧、歙砚制作技艺等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应当编制保护规划,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传承基地,支持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个人工作室;()对徽派版画、徽州篆刻等省级代表性项目,应当编制保护规划,根据需要设立展示场所或者传承基地;(四)对新安画派、徽州茶道等市、县级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保护方案,设立区域综合性展示场所。第十五条对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实施记录性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记录性保护清单。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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