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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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国资委有关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要求,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稳步实现,塑造企业上下重视价值创造的绩效文化,完善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事业部)的董事长、总经理。第三条二级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依据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四条二级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原则:(一)战略核心原则。企业经营
2、业绩考核工作紧密围绕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推动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全面落实和完成。(二)效益导向原则。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三)对标考核原则。倡导并逐步推行与行业标准进行对标考核,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四)可持续发展原则。企业绩效考核将严格贯彻科学发展的基本理念,在强化全过程控制的基础上倡导企业均衡、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公司二级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考核指标目标值、考核结果的审定等具体工作,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任期考核方案和考核评价结果
3、及报告。考核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主管人力资源、财务审计和战略投资的领导及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战略投资部、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详见附件1)。第七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作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草考核管理办法,协调考核管理工作,收集汇总考核指标目标值和考核意见等,依据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提出具体考核奖惩意见。负责制定和组织经营业绩考核责任状的签订工作。第三章经营业绩考核第八条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两部分。(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
4、需要调整任期考核时间的,由公司决定。(三)任期考核是对年度考核的完善和延伸,力求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更加精准、更加规范。第九条年度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产值(收入)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率、经济增加值(EVA)o(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十条根据需要,公司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或年度工作要求,具体项目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十一条公司将适时推进对标考核,即通过对企业实际完成指标与行业水平进行对比,评价出考核企业部分绩效指标在行业中的水平(先进、平
5、均和较差等)。第十二条考核指标目标值一经确定,除遇特殊情况致考核内容无法继续执行外,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经公司批准,个别处于初创阶段或者特殊发展时期的企业,在执行本规定时,可调整部分不适用指标。第十三条考核指标评价按照指标实际完成值和目标值进行比较,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和对应的权重及相应计分规则计算分值(年度计分细则见附件2)。第十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程序(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的确定1.设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原则是:不得低于企业发展规划设定目标水平。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设定的流程:(1)公司各相关业务系统(部室)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分解目标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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