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府办发2010.404宅基地退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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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南府办发(2010)404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0年11月22日区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O年十二月六日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巴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
2、)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包括房屋占地、院坝地和能纳入宅基地复垦范围内的林盘;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实施细则。2010年8月1日前已转为城镇居民的,按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我区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宅基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统筹规划、依法自
3、愿、合理补偿、统一管理、用途管制的原则。第四条区国土分局负责全区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审核和监督工作以及权属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负责全区户籍制度改革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补偿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和退出宅基地的统一管理、整治、利用,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和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市国有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承担其储备范围内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退出补偿费用,并委托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具体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转户居民的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退出与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负责退出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清理丈量、登记造册和补偿费用的计算
4、、支付。第二章退出和补偿第五条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未退出宅基地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造册并报区国土分局登记备案。第六条农村居民自愿整户转户并退出全部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由农村住房补偿费、宅基地范围内构(附)着物补偿费、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和购房补助等四项组成。转户居民领取补偿费用后不再享有征地补偿权利。第七条农村居民整户转户并退出全部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一)农村住房补偿分地区类别按重庆市房地产权证登记的面积计算(地区类别见附表1,补偿标准见附表2)。(一)宅基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的补偿,以现场清理丈量确定的面积扣除房屋占地面积计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补偿
5、标准:一类地区IoOOO元/亩,二类地区8000元/亩,三类地区6000元/亩。(三)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分地区类别按现场清理丈量确定的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一类地区16000元/亩,二类地区15000元/亩,三类地区14000元/亩。(四)购房补助按农转城人数计算,每人13700元予以定额补助。第八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按区政府批准的金额,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给转户居民,并与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办理结算。第九条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造
6、册并报区国土分局、区征地办备案后,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第十条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第十一条转户居民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宅基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1 .自愿退出宅基
7、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2 .重庆市房地产权证;3 .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4 .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5 .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相关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7天接受监督。(三)符合相关规定的,由转户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协议(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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