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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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35.020CCS L70 备案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 标准DB15DB15/T11082024代替DB15/T1108-2017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disclosedcreditinformation(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5/T1108-2017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与DB15/T1108-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公开机构职责(见5,2017年版的5)、公
2、开范围(见6.1,2017年版的6.1)、公开方式(见6.2,2017年版的6.2)的内容;b)增加了公示信息隐私保护(见6.2);c)增加了公开内容(见7);d)更改了公开途径(见8,2017年版的7)的内容;e)增加了异议处理(见9)、信用修复(见10)内容。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本文件的主要起草人:商显刚、乌尼特、王啸然、陈植霖。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7年首次发布为DB15/T1108-2017;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
3、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机构、范围、途径等。本文件适用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披露等管理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2117信用基本术语GB/T27004合格评定信息公开原则和要求DB15/T1110-2024公共信用信息术语3术语和定义GB/T22117、DB15/T1110202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总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披露应遵循合法、规范的原则,符合GB
4、/T27004的规定。5公开机构职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包括:a)具体承办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事宜;b)维护和更新公共信用信息;c)按照行政权责清单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6公开范围6.1 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a)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和各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法公开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等5类公共信用信息。b)信息主体的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公示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5、公示期限自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或者失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c)信息主体查询自身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查询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证明以及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Cl)向社会公开披露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披露。6.2 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方式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方式包括:a)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和授权查询方式披露。b)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开披露。c)
6、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可以通过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进行信息共享的方式获取。d)信息主体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e)经信息主体授权,被授权主体可以查询、使用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内的公共信用信息。6.3 公示信息隐私保护公示信息隐私保护包括以下内容:a)公示时应隐去居民身份证号码、年龄、性别、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b)公共信用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需要做特殊处理的情况,从其规定。7公开内容7.1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登记信息法人和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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