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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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实现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推进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建立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就是要建立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第三条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纪要或印发文件、抄告单等形式反映决策结果,原则上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民主议事和会议决定。第二章重大事项范围第四条凡属乡重大事项,都应由乡党委、政府会议讨论决定。重大
2、事项包括:(一)研究贯彻省、市、县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重要指示精神;(二)研究确定全乡农业改革发展战略、中长期农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重要活动安排、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等重大事项;(三)研究向市、县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重要报告事项;(四)研究决定乡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及变动,职责分工,职能划分等事项;(五)研究决定乡管干部的推荐、任免、调配、奖惩、因公出国出境等有关事项;(六)研究决定年度农业事业费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七)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及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处置;(A)研究决定其他必须由集体研究的重要问题。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要求第五条乡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乡领导直接提出或由
3、乡相关部门提出,经乡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乡长同意。第六条由乡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准备工作由乡相关单位承办。第七条承办单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提出方案。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充分协商。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报分管乡领导同意后再提交。(S)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充分征求基层组织、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论证评估。需
4、要进一步论证评估的,应当组织咨询、研究机构或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评估。应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五)合法性审查。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决策前要经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适宜的,不得做出决策。第八条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一)会前协调。重大事项的决策,会前一般由分管乡领导进行协调,努力取得一致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决策时应一并提交。(二)材料准备。由有关单位准备规范化的材料。材料包括议题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和合法性审查意见等。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S)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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