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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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以下简称“三项业务”)的法律审核工作,促进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保障集团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的“三项业务”法律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并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三项业务”法律审核工作。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领导下,承担“三项业务”法律审核工作,并向总法律顾问负责。第四条“三项业务”的法律审核工作遵循统一管理、服务业务、分工协作、严密审慎、合法合规、尽职尽责的原则。第五条法律事务部依
2、据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合法合规,避免或者减少公司资产损失。各职能部门要重视法律事务部提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第二章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第六条规章制度是指由各职能部门制订,以书面形式表达的,经审核批准后公布执行的,约束投资、经营、管理、运行的规范性文件。第七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研究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并拟定草案后,由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核。第八条法律事务部对职能部门送审的规章制度草案,要从法律专业角度,审核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制度,条款是否齐备、完整,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表述是否准确。第九条规
3、章制度草案的法律审核期限为送审之日起2至5个工作日。遇有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第十条法律事务部审核后,应向送审部门出具规章制度审核法律意见书。遇有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时,该法律意见书应同时上报总法律顾问。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考虑法律意见书提出的建议并修改完善后,报请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当有不同意见或特殊问题时,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应当在规章制度经审核批准后,送办公室存档。第三章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第十三条经济合同是指以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主体与其他具有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组织等签订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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