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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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经梳理,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发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1)193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鉴于此,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二、主要内容(一)删除关于印发浙江省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报告管理办法(
2、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1)193号)第十一条。(二)将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本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2)6号)第五十条修改为:“人民银行省内各级分支行应加强对辖内银行本票业务的管理,指导、督促银行机构规范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视情形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删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三)将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2)32号)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发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责令限期整改;对整
3、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视情形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J(四)将关于印发浙江省支付机构分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2)278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评审结束后,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将辖内支付机构分公司评估情况报告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视情形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J;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支付机构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责令其整改,并视情形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J(五)将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杭银发(2013)107号)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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