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乘客运输安全检查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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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乘客运输安全检查的通告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乘客所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乘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以及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物品目录见附件)。二、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相应设备,对进入车站的乘客、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人员应当统一着装并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乘坐本市轨道交通的乘客应自觉维护安全检查秩序,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坚持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
2、安全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进站乘车或报公安机关处理。三、乘客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检查人员报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一)携带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物品的;(二)携带疑似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物品的;(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站或者有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秩序行为的。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特此通告。附: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附件: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目录禁止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物品: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一)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二)民用枪:气枪、猎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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