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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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第三条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统一职工医保慢
2、特病门诊保障,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慢特病门诊保障政策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四条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坚持因地制宜,从我市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的有效途径。第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经办工作。第二章普通门诊统筹第六条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一致。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1500元、退休人员2000元。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予结转,计入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一)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二)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按60%比例支付;(三)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元,按60%比例支付;(四)参保人员在异地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参保地相应标准支付。符合规定的“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可按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
4、标准支付;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通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师处方、医保电子流转处方提供用药保障服务的,可按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支付;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建立初期,普通门诊统筹费用实行按项目付费,后期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和基金运行情况等积极探索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基层医疗服务按人头包干付费并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等方式。第八条急诊抢救在72小时内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不设起付标准,按80%比例支付;其他急诊费用按普通门诊统筹标准支付。第九条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致,即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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