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质量管理规范(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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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东省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质量管理规范(2023)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当设置与其药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储存运输、信息管理等部门,建立并实施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能充分行使质量管理职能,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其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或人员履行。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质量管理人员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及疫
2、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第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从事药品经营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GSP要求,经过药品储存运输管理相关专业知识与技术培训,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储存运输管理工作,配备物流相关专业或者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具体承担药品储存运输、物流运营管理等职责,保证药品储存运输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信息管理工作,配备计算机或信息管理等相关专业或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具体承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以及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等
3、职责,保证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作和药品全过程可追溯。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与药品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GSP管理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关键岗位人员。第七条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熟悉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疫苗管理法、GSP以及物流管理等法律法规,掌握药品、物流管理相关专业知识与技术,经过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第八条企业应当组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第九条批零一体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同时符合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方式的要求,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方式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部门及
4、岗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确保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落实质量管理要求。批零一体经营企业应当配备的质量管理等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可以由同一部门、同一人员担任。第二章储存及运输设备第十条企业应当具有符合GSP要求且与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特性及药品储存运输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并按GSP要求开展校准、验证,保证储存库房、设施设备及运输车辆持续符合药品储存运输要求。第十一条企业注册地址应当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面积条件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保证能与储运设施实现系统互通、信息可查。第十二条企业药品储存设施应当设置符合药品质量管理和储存运输操作要求的功能区域,应当建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
5、储存运输网络,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药品在储存运输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具体要求如下:(一)企业储存建筑可以自有或租赁。租赁的储存建筑,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使用证明。(二)企业应当设立药品仓库,实现企业全品类存储、分拣及配送,具备与药品委托储存运输服务范围及规模相适应的储存条件,仓库药品储存区主体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100OO平方米或者容积不少于50000立方米;其中储存区应当设有自动化仓库,容积应当达到主体建筑容积30%以上。企业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均在大湾区以外的,仓库药品储存区主体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5000平方米或者容积不少于25000立方米;其中储存区应当设有自动化仓库,容积应当达到主体建筑容积30
6、%以上。(三)企业仓库按照储存药品的质量特性要求,分为常温库、阴凉库和冷库等库(区)。(四)企业经营冷链药品业务的,仓库应当配备独立冷库,总容积不少于500立方米。企业仓库和注册地址均在大湾区以外的,冷库总容积不少于300立方米。企业专营冷链药品业务的,应当配备与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本条第(二)、(六)项及第(七)项中关于自动化设施设备的规定可以不作要求。(五)经营中药材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应当设置中药样品室(柜)。(六)企业应当配备符合GSP要求、与经营规模及药品委托储存运输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托盘储存货位、拆零拣选货位和自动化储存作业设备(系统)
7、,托盘储存货位总数不得少于5000个(以120OmmX100Omm标准托盘计,下同);企业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均在大湾区以外的,托盘储存货位总数不得少于2500个。自动化储存作业面积(容积)应占总建筑面积(容积)30%以上;托盘储存货位和拆零拣选货位应当实施编号管理,确保物流作业全过程可追溯。(七)企业应当具备收货、验收、储存、拣选、集货配送、作业控制等功能区域,配备与分拣量相匹配的药品自动输送设备、与物流作业模式和规模相适应的整箱和零货拣选、自动输送、在线扫描复核、自动分拣等设施设备以及出库零拣复核滑道、出库分拣机滑道等,实现物流活动自动化。(八)企业应当配备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识别码编制、
8、打印扫描设备、无线射频终端、“可识别”标签辅助拣货系统或其他自动化设备,防止不同委托方的药品发生混淆。(九)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在本省设置区域配送仓库或终端配送点,其储存条件应当与干线物流仓库实现统一质量管理体系、信息管理系统和票据管理系统,确保药品全过程可追溯。区域配送仓库根据所在城市区域需求设置并符合GSP要求,面积跟物流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应当不少于500平方米,具备分拣、拆零能力,配置与业务相匹配的信息化辅助设备。终端配送点作为社区、农村及偏远地区配送“最后一公里”站点,设置应当符合药品储存条件,面积跟物流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应当不少于100平方米,具备药品的接收、分发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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