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参与公益服务计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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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参与公益服务计时办法(2023年12月22日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的服务理念,促进会员积极参与公益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律师行业在法治建设、社会治理、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构建律师参与公益服务量化积分体系,根据司法部印发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会员参与公益服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指导思想】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支持、引导广大会员积
2、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第三条【适用范围】本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参与公益服务的时间计算和记录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会个人会员即在本省登记的执业律师,团体会员包括本省各市律师协会和在本省登记的律师事务所。本会鼓励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参与公益服务,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措施。第四条【公益服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服务,是指本会会员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和利他精神开展的使社会公众或相关主体受益的活动,包括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公益服务应当是非营利性的,不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但可以基于相关规定从组织方领
3、取一定数额补贴。第五条【公益服务时长】公益服务时长是根据本办法记录和显示会员参与公益服务数量的统计指标,以小时为单位。团体会员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在统计时长时,可以同时为团体会员和参与公益服务的个人会员计时。第六条【目标时长】本会倡导个人会员以每年参与不少于50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5小时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为目标。本会团体会员可以根据其个人会员数量和特点设定公益服务时长目标。第七条【基本原则】会员参与公益服务,应当坚持以下理念和原则:(一)坚持党建引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二)坚持服务国家社会发展大局,践行人民律师价值理念;(三)坚持公益自愿,量力而行;(
4、四)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宁缺毋滥,防止弄虚作假;(五)坚持弘扬基层首创精神,突出行业特点,不断丰富公益服务载体和渠道,重视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第八条【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本会会员参加以下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可以累计时长:(一)参加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等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律师公益志愿活动;(二)担任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或参与其他由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倡导的具有公益属性的法律服务;(三)在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法检机关、信访部门、司法行政等单位或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提供法律
5、咨询接访值班服务,协助党政机关开展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案件化解、城市管理、基层治理、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等工作;(四)参加基层党组织、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基金会等机构组建的各类公益律师服务团或公益项目并有效开展工作;(五)担任普法志愿者、法治辅导员、普法讲师、法治栏目主讲人等,参与公益性法治宣传和普法讲座活动;(六)参与具有公益属性的调解活动;(七)参与具有公益属性的立法、执法、司法、行政、城市发展、社会建设等建言献策并被采纳;(八)根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服务;(九)为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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