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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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共资源使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和充分利用,规范学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省属公办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试行办法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各部门或学院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范畴以外的公共资源,提供给校内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行为。第三条校内各单位、学生社联等组织机构开展非盈利、
2、公益性活动不属于有偿使用范围。校外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应实行收费管理。第四条学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实施项目审批制管理,收费实施“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第二章使用范围和类型第五条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各单位管理使用的教学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施设备、建筑物内外空间及其他物资。具体类型包括:(一)学校房屋或场地的有偿使用,主要指校内单位或个人以资源有偿使用方式申请的房屋或场地,如全资校办企业用房、后勤经营实体用房、教师团队或个人额外申请科研用房等;(二)各二级单位功能室的有偿使用,主要指各二级单位管理使用的会议室、课室、实验室、语音室、报告厅、礼堂、阅览
3、室、公共场地等;(S)校园停车场地的有偿使用;(四)其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主要指可用于企业推广活动、广告宣传服务等的公共场地、设施、网络、空间等资源。第六条各单位办公用房、涉密场所及所属设施设备等未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涉密管理部门审批不得对外提供有偿使用;无形资产的使用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按照学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审批与使用管理第七条学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按照“先审批,后使用;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管理。(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受理各二级单位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申请;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审核收费标准,监督各
4、单位资源有偿使用行为,开展绩效评估等;(二)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日常管理单位,负责根据公共资源的状况、市场需求情况提出有偿使用项目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开展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上各二级单位只能对本单位管理使用权限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提出有偿使用申请,教学办公设备不得提供有偿使用;(S)学校保卫处负责校园停车服务资源的管理;(四)其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实施资源有偿使用,并由各二级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第八条公共资源为临时性有偿使用的,项目应事先进行备案审批,备案获批后可通过明确使用须知、操作程序的方式开展临时性有偿使用,无需与
5、使用方签订使用合同。备案审批由日常管理单位提出,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原则上每年学校集中进行一次项目备案审批;备案审批有效期一般为2年,内容包括公共资源具体范围,临时性有偿使用的用途等。第九条公共资源为相对稳定、规律性或长期有偿使用的,项目需经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由日常管理单位代表学校与使用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按合同进行管理,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对于涉及影响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的重大项目需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第十条公共资源长期租赁使用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租的方式来确定使用人;市政公共设施或校园配套服务等,使用人来源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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