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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财务管理,根据有关财会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务科作为学校财务管理主管科室,设会计、出纳岗位,统一办理学校所有财务收支业务。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按照综合预算要求,学校的所有收入全额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条每年根据财政主管部门安排,各科室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由科室负责人、分管校长、校长签字,报财务科审核汇总,根据学校收入预算,形成全校年度收支预算,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第五条严禁无预算列支和先支出后报批。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六条学校所有收费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取,足额上
2、交财政部门。第七条学校所有收款业务由财务科统一办理。严禁其他科室或个人直接收费、坐收坐支、截留挪用、隐瞒转移,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八条所有科室不得另立账户。凡不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收入,一律按私设“小金库”严肃处理。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九条学校所有开支,严格按年度支出预算执行,未列入年度支出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出。严禁搭车报销与活动无关费用,不准超过审批的预算额度。第十条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具备刷卡条件的支出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另有具体安排的情况,按照新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经学校批准组织的大型活动、集体培训活动,需按大型活动、培训支
3、出预算审批单报批后,经办科室负责具体事务。培训费支出严格按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各科室所有公务接待,严格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各科室需填写公务接待支出预算审批单报批后,由学校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安排。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事前填写出差支出预算审批单报批。差旅费支出严格按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规定限额内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用,按票据如实报销,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自理。原则上不执行定额补助,特殊情况需执行定额补助的,在审批单上注明原因。因公出国(境)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五条办公用品购置,由相关科室填写物品采购审批单办理预算审批,然
4、后进行购置。第十六条学校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车辆维修保养项目需按其他项目支出预算审批单报批,并须注明车牌号、列清维修保养分项价格。第十七条学校聘用临时工时,需经学校办公会研究批准,确定工资待遇标准,报财务科备案。用人科室每月编制临时工工资发放表,经科室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长、校长签批后,报财务科发放。第十八条各科室、级部发放人员补助费,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并一次性列清人员、补助金额,经手人、科室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长、校长签批后发放。无文件依据的不得发放。第十九条所有基建、维修项目,须按工程维修申批单报批后,确定项目支出预算,然后组织实
5、施。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并按“先决算、后审计、再付款”的程序办理。第二十条2万元以上的开支为大额开支,计划单位需报学校办公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第二十一条各科室所有支出项目(含物品、工程及服务),凡纳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范围的,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审批后,由学校招标办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五章报账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科室应本着“立结立清、即报即销”的原则,及时办理支出报销手续。各项支出应于活动结束5个工作日内办结报销手续,原则上当月支出、当月办结。第二十三条学校财务报销流程为:经手人整理原始票证(票据签名并附预算审批单及其他所需附件)一科室负责人签字一财务科负责人签字一分管财务校长签批一
6、校长签字一出纳办理支付凭证一会计审签支付一记账建簿。第二十四条各科室报销时必须附事前审批的有关表单及相关附件。大型活动、培训支出须附大型活动、培训支出预算审批单;公务接待支出须附公务接待支出预算审批单、宾馆酒店底单;差旅费支出须附出差支出预算审批单及相关公函;办公用品设备购置须附物品采购审批单,定额发票及无明细的发票须附商家盖章的明细单,公务卡消费的附刷卡小票;基建项目和工程维修须附工程维修审批单,须附工程合同及决算审计报告;大额开支须附办公会会议纪要及招标文件或询价资料。通过财政直付和银行汇款的项目,发票公章、合同公章、付款单位必须相符。第二十五条各科室必须认真落实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
7、费条例办法要求,科室负责人对编制的专项经费支出预算负责。对违反有关文件规定的财务支出,财务科将不予办理。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六条总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设资产管理员岗位和校产帐。财务科设固定资产账。定期对账,盘点清查,做到帐、卡、物相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二十七条各科室购置固定资产,报销时需先报总务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各科室固定资产处置必须由资产管理员签字,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任何科室不得擅自处置资产。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二十九条依据有关财会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学校主要领导对财务、会计监督负领导责任,分管财务校长、财务科负责人对学校财务管理进行内部监督。第三十条财务科协助配合财政、物价、审计、税务等执法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三十一条财务科每月向学校领导提供财务报表(含各科室、单位当年累计支出情况表),及时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提报财务分析报告,为学校领导财务决策提供依据,保障学校各项业务工作顺利开展。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科负责解释。之前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