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统计工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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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学校的统计工作,保障学校为上级和地方统计部门提供准确性、及时性的统计资料,真实反映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状况,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三条学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学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湖北省和本校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第二章统计工作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办公室是学校负
2、责统计工作的管理机构,对学校的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和培训统计员的职责。学校各单位(部门)应有领导分管本单位(部门)的统计工作,指定兼职统计员。统计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如需调换,须报学校办公室批准。第三章学校统计工作的职责第五条学校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学校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二)对学校的统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三)管理学校的统计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四)完成董事会、党政领导布置的各项统计任务。第四章学校统计人员的权利和责任第六条统
3、计人员的权利:(一)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工作的部署,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三)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七条学校统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单位(部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统计数据负全责。统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具备完成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不得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第五章学校统计工作任务分工第八条为规范学校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及时完成教育部、省教育厅、市统计局等部门下发的各项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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