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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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八号)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I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修复林草植被,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牧、轮牧、休牧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
2、,禁止放牧期限一年以上的管护措施;轮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划分成若干小区,按照一定的顺序定期轮流放牧的管护措施;休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管护措施。第三条禁牧、轮牧、休牧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系统治理、全民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牧、轮牧、休牧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轮牧、休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舍饲圈养、牲畜品种引进改良以及饲草种植开发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推广服务工作。县
3、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牧、轮牧、休牧相关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相关的禁牧、轮牧、休牧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禁牧、轮牧、休牧相关工作,引导村民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合理利用林草资源。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禁牧、轮牧、休牧工作协调机制。相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轮牧、休牧工作协作机制。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禁牧、轮牧、休牧专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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