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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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七号)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保障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是指在
2、煤炭生产、加工、运输、利用和转化过程中,降低能源消耗,控制和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的活动。第三条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科技支撑、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的领导,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相关工作经费由财政统筹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
3、、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相关工作。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相关知识的普及。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规划,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煤炭和煤电
4、、煤炭和煤化工一体化发展,支持开展联合经营。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改善能源消费结构,推动能源优化组合,推行煤炭燃料替代措施,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第十一条动力煤、无烟煤、炼焦煤应当根据煤种差异、需求和利用途径合理高效利用。肥煤、焦煤、瘦煤、无烟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种应当优先用于冶金、化工、材料等行业,限制特殊和稀缺煤种作为燃料直接利用。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低阶煤提质转换技术研发,鼓励企业应用低阶煤提质转换技术,开展低阶煤分质分级梯级利用,促进资源清洁利用和能量梯级利用。第三章生产与加工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煤炭生产企业推行绿色、智能生产方式,根据实际采用充填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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