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劳动合同到期派遣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外服公司拒付被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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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到期派遣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外服公司拒付被告【案情简介】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某某于2004年4月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7月29日,双方签订期限自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派遣孙某某至香港源汇德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同时双方签订期限自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止的派遣协议书,约定乙方(孙某某)月薪税前13,500元,由用工单位支付,并有派遣期限顺延条款。2010年3月,孙某某向代表处称,将在现在合同结束后离开公司。之后,代表处寻求继任者。2010年7月,孙某某曾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与代表处多次协商,未果。劳动合同期满前,代表处通知上海市对
2、外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到期不再用工。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陈述意见,虽然孙某某曾向代表处有过辞职的意思表示,但事后又表示可以考虑留下一段时间,事实上,孙某某也是工作至2010年8月31日,故双方之间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审理中,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及代表处未提供证据证明曾提出与孙某某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而续订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要求,被上诉人据此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工作人员。被
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源汇德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负责人CarinaLeRoux,首席代表。委托代理人胡泉,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某,工作人员。上诉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一(民)初字第3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某某于2004年4月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7月29日,双方签订期限自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派遣孙某某至香港源汇德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
4、代表处)工作,同时双方签订期限自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止的派遣协议书,约定乙方(孙某某)月薪税前13,500元,由用工单位支付,并有派遣期限顺延条款。2010年3月,孙某某向代表处称,将在现在合同结束后离开公司。之后,代表处寻求继任者。2010年7月,孙某某曾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与代表处多次协商,未果。劳动合同期满前,代表处通知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到期不再用工。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于合同期满向孙某某开具退工单,退工单记载:孙某某自2004年4月14日进我单位工作,现于2010年8月31日合同终止。孙某某在代表处工作至2010年8月31日。2010年9月6日,孙某某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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