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职工拒绝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单位解除劳动关系.docx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职工拒绝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单位解除劳动关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职工拒绝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单位解除劳动关系.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职工拒绝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案情简介】上诉人钱骏于2002年10月8日到数码超智公司工作,签订了期限至2007年12月7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万元。从2007年4至6月,数码超智公司只发放了一半工资。同年7月9日下午,数码超智公司要求钱骏必须在降薪变更书或自动离职协议书上签字,并且强行收缴了钱骏的门卡。钱骏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数码超智公司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数码超智公司补发其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数码超智公司要求与钱骏签订变更此后工资为1万元的书面协议,该行为属于变更双方关于劳动报酬约定的事项,应征得钱骏的同意。但数码超智公司在钱骏不同意签订变更工资书
2、面协议的情形下,拒绝钱骏继续到公司上班,此应认定属数码超智公司提出与钱骏解除劳动合同,钱骏此后未继续到数码超智公司上班,法院支持钱骏所申诉的请求数码超智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048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骏,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4号院5楼2门302号。委托代理人钱炳寅,男,193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广电总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4号院5楼2门302号。委托代理人马国华,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数码超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
3、路11号银辰大厦501室。法定代表人李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晓佳,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北京数码超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助理,住北京市东城区罗车胡同48号。委托代理人王戎津,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钱骏、北京数码超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超智公司)均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3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钱骏在原审法院起诉称:我于2002年10月8日到数码超智公司工作,签订了期限至2007年12月7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万元。数码超智公司从2007年1至3月就曾拖欠工
4、资三个月,以后进行过补发,但是没有给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从2007年4至6月,数码超智公司又只发放了一半工资。2007年6月14日,我曾给数码超智公司总经理发信要求停止克扣工资行为,同年7月9日下午,数码超智公司要求我必须在降薪变更书或自动离职协议书上签字,并且强行收缴了我的门卡,口头宣布辞退我。数码超智公司单方破坏了我的劳动条件,停发了工资和社会保险,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此外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数码超智公司应该支付补偿。我现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数码超智公司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数码超智公司补发我2007年4月30日至7月9日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9450元、给付
5、2007年1月至3月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万元、竞业限制费12万元、通信费、交通费共计Iooo元。上诉人数码超智公司在原审法院答辩称:我公司从未与钱骏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拖欠1月至3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和竞业禁止补偿问题钱骏未提出申诉。关于通讯费、交通费问题,我公司在工资里已经发放。钱骏与我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变更工资标准后反悔,拒绝签订书面协议,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在钱骏,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钱骏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钱骏自2002年10月起在数码超智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07年12月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标准为2万元,其中包
6、括交通费200元、通讯费100元。数码超智公司自2007年4月起按每月1万元标准向钱骏发放工资。2007年6月14日,钱骏致函数码超智公司,以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07年7月9日,数码超智公司要求钱骏签订变更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的书面协议或离职协议,钱骏未予同意,数码超智公司收回钱骏门卡,要求其停止工作。原审庭审中,数码超智公司主张钱骏曾口头同意变更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钱骏未予认可。钱骏后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于2007年10月10日作出海劳仲字2007第2674号仲裁裁决,裁决要求数码超智公司补发钱骏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9450元,同时驳回
7、了钱骏的其他申诉请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海劳仲字200刀第2674号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信函、录音资料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中,钱骏与数码超智公司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钱骏每月工资标准为2万元,数码超智公司虽主张钱骏曾口头同意变更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但钱骏未予认可,双方亦未变更书面劳动合同,故对数码超智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数码超智公司自2007年4月起按每月1万元标准向钱骏发放工资。2007年6月14日,钱骏致函数码超智公司,以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钱骏在数码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 纠纷 案例 分析 职工 拒绝 签订 变更 协议 单位 解除 劳动 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