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起诉时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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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时效当事人原告:霍某被告:北京寰龙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基本案情霍某于2005年4月入职北京寰龙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龙世纪公司),入职后双方曾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霍某月基本工资为IOoO元,每月发放不固定数额的提成,平均月工资为2000元。霍某在寰龙世纪公司最后工作至2012年1月15日。2012年4月16日,霍某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寰龙世纪公司支付2005年4月至2012年1月期间的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总计12491
2、4元;2005年4月至2012年1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360.7元;2008年2月至2012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4000元等。2012年9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寰龙世纪公司与霍某补订自2011年1月1日起的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寰龙世纪公司支付霍某2010年4月17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207元;寰龙世纪公司支付霍某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20元;驳回霍某的其他仲裁请求。霍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寰龙世纪公司未起诉。庭审中,霍某提交值班表证明其每周加班两次、每次三个小时,另提交了2011年丰台站轮
3、流休息安排证明其每周休息一天,两份证据均无寰龙世纪公司的公章及人员签字。寰龙世纪公司提交了2009年1月至2012年3月考勤汇总表以证明霍某的出勤情况。审理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0334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寰龙世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霍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三千一百五十九元;二、被告寰龙世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霍某未休年休假工资三千三百六十元七角;三、驳回原告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寰龙世纪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11392号民事判
4、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霍某最后工作至2012年1月15日,其于2012年4月16日申请仲裁,其关于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霍某主张支付2010年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霍某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延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寰
5、龙世纪公司提交的考勤汇总表显示霍某在2009年1月至2012年1月存在22天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而寰龙世纪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支付了霍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因此应当支付霍某该22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霍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5日期间应享有的年休假经折算后共计为20天。寰龙世纪公司主张霍某已休年休假,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霍某主张的数额3360.7元不高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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