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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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件基本情况谷某某于2009年7月21日入职深圳市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担任商务助理一职。因“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欲新开一家公司,所以就将该公司注销,于2011年8月4日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名为“深圳市某公司”。成立后的公司与成立前的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位于同一栋楼,经营范围相同。2012年1月1日,孙某某安排谷某某与“深圳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年一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一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10日,“深圳市某公司”给谷某某出具了劳动合同到期不续
2、签通知,通知谷某某劳动合同期满后(2013年12月31日)不再续签,并拒绝按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深圳市某公司”尚未支付谷某某2013年7月1日一2013年12月31日的季度奖金4000元以及2013年1月1日一2013年12月31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该案,本律师确定如下仲裁请求并于2013年12月31日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一、“深圳市某公司”支付谷某某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537.52元;二、“深圳市某公司”支付谷某某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季度奖金4000元;三、“深圳市某公司”支付谷某某2013年1月I
3、日一2013年12月31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2994.26元。公司方的答辩意见:一、2013年12月10日,“深圳市某公司”向谷某某发出了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谷某某在收到该通知书后并没有明确告知“深圳市某公司”其不同意“深圳市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因此“深圳市某公司”无需向谷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季度奖金不属于工资,是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支付的,只不过是通过公司的公账向谷某某支付的,发不发要看法定代表人的心情,法定代表人想发就发,不想发就不发,谷某某无权强制“深圳市某公司”发放;另外就是谷某某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三、谷某某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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