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因病假被公司按违反考勤制度解除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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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支付赔偿金【案情简介】用人单位对员工作出开除、辞退决定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告公司按考勤休假管理制度对被告做辞退处理必须按程序办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员工的行为必须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原告2011年5月至8月因病就诊,医院出具建议病休的病假建议单,原告应按单位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原告未按单位调整后的请假办法要求递交病假单,在履行请假手续上存在瑕疵。但鉴于原告因病确需休息,被告单位也咨询了出具病假建议单的医生,且原告在收到被告要求出具三级甲等医院病假单通知后,立即去新华医院就诊,新华医院根据原告的病假也开具了休二周的病假单,故原告因病需要休息是真实的,原告也及时采
2、取了补救措施,且被告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中也未明确未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的病假单可按旷工处理的规定。故被告公司直接以严重违纪解聘原告处理过重,对原告要求被告撤销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可予准许。鉴于原告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告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原告在被告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2001年11月至2011年8月),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3800元,原告要求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3800元标准支付赔偿金76000元,应予支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黄涌民一(民)初字第377号原告盛某。委托代理人龚某(原告妻子)。
3、被告上海市某维修中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盛某与被告上海市某维修中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某,被告上海市某维修中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某诉称:原告进被告公司工作十余年,2003年担任部门副经理,2008年任总经理助理兼部门经理,一贯勤勤恳恳,对工作认真负责。从2011年4月1日起,被告公司对原告进行打击报复,在未与原告协商和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方对原告进行调岗减薪。由于原告受到不公正待遇,身心遭受打击,
4、造成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后自5月5日至8月22日病休在家。2011年8月24日原告收到公司通知,认为原告递交的7月1日至8月7日社区街道医院的病假单不符合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作旷工处理,并自8月24日起据此与原告的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认为,原告请病假过程是规范的,请病假手续是完备的,病情也是客观的,原告到社区医院看病是响应国家医疗资源合理使用的倡导。被告公司(2009)第11号文“考勤休假管理制度”中有关三甲医院病假单的条文原告从未看到过,被告认为原告2011年7月1日至8月7日病假期间为旷工是强加于原告的打击报复,被告以原告违纪解除劳动关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撤销被告违法解除劳动
5、合同的决定,并按合同工资人民币3800元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6000元。被告上海市某维修中心有限公司辩称:公司2009年7月1日执行的“考勤休假管理制度”引进(2009)文字第11号明确规定,员工请病假一律以医院出具的病假单为准,一年内连续病假半个月或累计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需出具三级甲等医院病假单。原告知晓公司的规定,但原告违反公司请假制度,递交2011年7月至8月上海市杨浦区长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病假单,经催讨没有补交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7月1日至8月7日的病假单,该26天的缺勤作旷工处理,据此根据规章制度对原告作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无不当,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
6、被告于2001年10月31日签订了2001年11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原告任精化部门工程师,工资为税前每月1940元。2008年1月原、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总经理助理兼工程部经理,工资为每月3800元。2010年9月29日至2011年3月原告负责带队完成公司与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数控机床大修承揽合同,2011年3月30日公司召开项目组会议,被告要求原告负责新的维修项目,原告则认为某公司的项目尚未验收,且公司未说明新项目的具体要求,故无法负责。被告当日发出通知,要求原告4月1日到公司报到,听取处理意见。4月2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停职检查并到办公室报到的决
7、定,停职期间工资暂定每月2000元。5月16日,被告公司办公会议决定,鉴于原告停职期间未认识到自己在工作上的错误及未向公司提交书面检查,自5月16日起免除原告总经理助理及金切一部经理职务,任仓库管理工,工资调整为每月1280元。被告于5月20日向原告发出调岗调薪书面通知。2011年5月5日,原告因高血压至上海市杨浦区长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该院出具给原告5月5日至5月12日、5月23日至6月3日病休的病情建议单。6月16日原告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就诊,医院出具给原告6月16日至6月30日的病情建议书。6月30日、7月29日原告至上海市杨浦区长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该院出具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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