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投资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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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局投资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避审计风险,提升投资项目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局机关年初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和实施情况,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进行调查,提出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草案,经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局党组会议研究后,形成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第三条投资审计项目由分管局长报请局长同意并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后,统一协调分配审计任务。第四条审计工作应当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责任明确。依法成立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第五条审计组应根据局工作计划安排,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六条审计组组长组织
2、相关审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要做到:程序规范,要素齐全,体现审计项目的特点,明确审计内容、重点,确定主要审计步骤和方法,确定审计时间,审计实施方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实施、项目竣工决算、项目运行绩效等审计,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五)环境保护情况;(六)招投标情况;(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八)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工程造价情况;(九)投资绩效情况;(十)其
3、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第八条、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向局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应在审计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对投资审计项目工程量大,建设周期长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报局长签字批准。第二章审理第九条审计质量风险管控(一)逆程序操作建设项目不予审计;(二)应招标未公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不予审计;(三)变更设计、提高
4、建设标准或扩大建设规模,使建设内容超出概算批复的建设范围,并且未按市政府关于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不予审计。(四)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建设、施工、监理、采购等管理活动;(五)审计人员不得担任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物资采购等评标活动的专家;(六)审计人员不得在建设项目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款项支付等文件资料上签字确认;(七)审计人员不得对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八)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影响审计结果公平公正的其他活动。第十条、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职责,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不属于审计机关职责的,移送
5、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一条审计组实施现场勘察、工程量及价款核对,应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审计报告初审意见在投资业务审会审理前,必须提供详细的审计问题清单、审减事项清单、工程量变动清单,并解释审减、变动原因。审减率低于1.5%的投资建设项目,还需要提供审计质量管控措施的详细情况说明,由审计组长签字备查。第十三条审计报告经投资业务审理会审理并报局领导同意后印发,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政府会议纪要安排项目、市长办公会确定项目,以及重要民生项目等,业务科室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政策法规科复核。第十四条政策法规科复核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
6、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必要时,政策法规科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第十五条政策法规科复核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政策法规科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政策法规科复核后,出具审理意见书。第十六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最后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第三章询价第十七条当建设单位对材料或设备有特殊要求,或公布的信息价无法查询到材料或设备价格时以及材料或设备价
7、格差异较大时,需要启动询价程序。(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询价公司独立询价;(二)由住建部门定额管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询价,提出询价材料或设备的技术标准,向3个以上的供货商进行询价,并最终形成四方签字的询价报告,以最低价为询价结果。第四章停审第十八条审计人员执行项目结算审计业务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停审机制:(一)向被审计单位下达核对通知3次,无特殊理由仍不来核对的;(二)就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经多次协调无效的;(三)审计结束后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出具审计定案表后10个工作日内不签字,并经催促后仍不签字且无正当理由的;(四)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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