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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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进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在推进信访事项化解的突出作用,着力提升*区信访事项化解率,逐步转变信访维稳工作形势,有效预防极端事件发生、减少越级走访数量,参照*等文件精神,结合*区信访维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工作,是指各责任单位未化解的重大信访事项,且持续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由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作为第三方介入信访事项化解,针对性的做好事项调处、释法析理、思想疏导等工作,促进信访事项根本性化解、信访人不再上访的工作机制。第三条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
2、解信访事项的范围是经相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办理或者工作人员多次释法说理,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仍不接受,有明显重复信访或越级信访倾向的下列事项:(一)信访人有合理诉求,但因诉求过高未化解,久访不息的;(二)信访人无合理诉求,经有关责任单位工作人员思想疏导后仍不接受,久访不息,生活困难的;(三)上级部门交办或本级梳理的信访事项;(四)*区信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研究认为需要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区信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工作,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规范程序,应当自行委托或指派人民调解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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